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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房屋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为了推动我市房屋装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行业之间的交流,促进技术进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消费者,为了更好的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抵制和纠正行业中的不良现象,为了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会员单位及会员个人的基本权益,更好的为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郴州市房屋装饰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Chenzhou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Decoration)
英文缩写为:(CABD)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郴州市(含所属市、县、区)装饰装修行业行政管理单位、事业单位;从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企业,兼营装饰装修的企业;以及该行业的设计企业,材料和装饰用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及相关的商业服务团体及个人组成。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企业,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团结和联合会员单位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装饰市场、打造诚信品牌、树立行业形象,促进郴州房屋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客户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是在郴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本协会接受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和郴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郴州市中山北街1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
2、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编制有关装饰装修的地方技术标准、规范、价格,参与企业动态管理,为政府加强行业的管理,实行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
3、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护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并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4、推动装饰装修行业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促进本行业企业的良性发展;
5、组织制订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监督装饰装修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以提高本行业的整体职业道德水准,推动整个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6、开展与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各行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7、表彰优秀企业,抵制和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开展本协会内优秀企业、优良工程、优质产品、优秀员工等评选活动,崇扬业内好人好事,扶持正气;
8、编辑本行业会刊以及有关学术、技术、操作技能等相关资料、手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申请人一经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热心本协会工作;
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的从事装饰装修的企业、兼营装饰装修的企业;以及本行业的设计企业,材料和装饰用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及相关的商业服务团体及个人;或者装饰装修行业行政管理单位、事业单位或个人;
4、不得加入与本协会相类似或相冲突的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法人代表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利。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履行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3、遵守行规行约,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承办本协会委托的事务;
5、主动向本协会提供有关情况、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反映问题和意见;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和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协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强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予以劝退或除名;
1、停业或者转产;
2、依法宣告破产;
3、依法被撤销;
4、不履行会员义务;
5、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6、严重损害协会和会员利益;
7、严重违反行规行约,不遵守职业道德;
8、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取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审议会员提案,通过本协会有关文件和决议;
6、选举和调整、增补理事会成员;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召开会议,须由理事会议通过,再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劝退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研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另行通知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年;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二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与本协会相冲突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4、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委托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权;
5、主持本协会相关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6、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经会员大会通过报民政局批准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供求矛盾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由于法律或政策原因需要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由于法律或政策原因需要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事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郴州市房屋装饰行业协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通过 |